問:對于違紀的預備黨員,應如何處理?
答: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jié)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jié)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內容來源:《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23年修訂,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問:對于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應如何處理?
答: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qū)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二)除前項規(guī)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guī)定對其予以除名。
(內容來源:《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23年修訂,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問:對于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的違紀黨員,應如何處理?
答: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發(fā)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于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處分的,作出違犯黨紀的書面結論和相應處理。
(內容來源:《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23年修訂,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日期:24-09-06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是在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yè)的關鍵時期召開的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