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
1、【竣工結算】當事人約定,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工程價款結算】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載明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如何認定財政評審中心出具的審核結論問題的答復》(【2008】民一他字第4號)
3、經研究,答復如下:財政部門對財政投資的評定審核是國家對建設單位基本建設資金的監(jiān)督管理,不影響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設合同中明確約定以財政投資的審核結論作為結算依據的,審核結論應當作為結算的依據。
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是否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復函》(【2005】民一他字第23號)
4、經研究,答復如下:同意你院審委會的第二種意見,即:適用該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之間約定了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則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可以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建設部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條款第33條第3款的規(guī)定,不能簡單地推論出,雙方當事人具有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一定期限內不予答復,則視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不能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
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工程決算價款與審計部門審計的工程決算價款不一致時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電話答復意見》(【2001】民一他字第2號)
5、經研究認為,審計是國家對建設單位的一種行政監(jiān)督,不影響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的合同效力。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應以當事人的約定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只有在合同明確約定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合同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能將審計結論作為判決的依據。
五、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審理指南》(冀高法〔2018〕44號)
6、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合同明確約定以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意見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的,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等對工程款的審核、審計,應當作為結算依據。
7、審計機關嚴重超出合同約定的期限未作出審計結論,發(fā)包人以此為由拒付工程款的,發(fā)包人無法舉證證明審計機關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具審計結論的,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予以司法鑒定,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8、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均有權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承包人要求另行按照定額結算或者據實結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施工合同均被認定為無效的,在結算工程價款時,應當參照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并實際履行的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當事人已經基于其中一份合同達成結算單的,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撤銷事由,應認定該結算單應有效。無法確定當事人真實意思并實際履行的合同的,可以結合締約過錯、已完工程質量、利益平衡等因素合理分配當事人之間數份合同的差價確定工程價款。
9、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規(guī)定必須進行招投標的建設工程,經過合法有效的招投標程序的,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備案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中標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的結算根據。
10、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規(guī)定必須進行招投標的建設工程,實際上也未經過招投標,當事人根據當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對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進行備案后另行簽訂實質性內容不同的合同,應當以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的結算根據。
11、當事人在合同中只約定了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應在約定的期限內予以答復,但未明確約定逾期不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不能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案件司法解釋》第20條的規(guī)定。承包人僅依據建設部制定的建設施工合同格式文書通用條款33、3條“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結算價款的,從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約責任”的約定請求發(fā)包人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未施工完畢的工程項目,當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有爭議的,應當根據雙方在撒場交接時簽訂的會議紀要、交接記錄以及監(jiān)理材料、后續(xù)施工資料等文件予以確定;不能確定的應根據工程撒場時未能辦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發(fā)包人有惡意驅逐施工方、強制施工方撒場等情形的,發(fā)包人不認可承包方主張的工程量的,由發(fā)包人承擔舉證責任。發(fā)包人不提供相應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