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點九:完善臨時用地管理
臨時用地是指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需要臨時使用的土地。針對實踐中存在的臨時用地的期限過于單一、臨時用地土地復墾責任不落實等情形,新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臨時用地管理作出創(chuàng)新規(guī)定,明確臨時用地應當盡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臨時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建設周期較長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礎設施建設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tài)。
亮點十:為土地督察權的行使劃定邊界
自2004年國務院28號文首次提出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以來,土地督察機構從無到有,在實踐中探索,在探索中前進,在監(jiān)督地方政府依法管地用地、嚴格保護耕地等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在《土地管理法》將國家土地督察制度上升為法律制度的基礎上,新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進一步為土地督察權的行使劃定邊界,確保土地督察在法治軌道上運行:一是明確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根據授權對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二是明確了土地督察的六大核心內容:(1)耕地保護情況;(2)土地節(jié)約集約利用情況;(3)國土空間規(guī)劃編制和實施情況;(4)國家有關土地管理重大決策落實情況;(5)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情況;(6)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三是明確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行使土地督察權的方式主要包括: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下達督察意見書,約談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并可以依法向監(jiān)察機關、任免機關提出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的建議。
亮點十一:掛牌出讓有了法律地位
掛牌出讓方式是在多年的土地管理實踐中探索出的具有強大生命力的市場化配置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2002年原國土資源部11號令《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定》,明確了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內涵和程序。實踐中,掛牌方式成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主要方式,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這次新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首次從行政法規(guī)層面確立了掛牌出讓方式的法律地位,規(guī)定:除依法可以采取雙方協(xié)議方式外,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
亮點十二:加大對土地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為了加大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采取長牙齒的措施切實保護耕地,實施世界上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新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完善了土地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增加了違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fā)展林果業(yè)和挖塘養(yǎng)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規(guī)定,同時提高了對違法占地、違法轉讓等違法行為罰款的處罰額度。同時,為了有效解決違法建筑的沒收問題,新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專門增加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在非法轉讓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應當于九十日內交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依法管理和處置。